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瑞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升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勁達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良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陳以晨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