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被 告 沈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9時23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