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梁幸吉
訴訟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參 加 人 梁幸慶
梁幸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又瑄律師
被 告 梁滿子
陳容容
陳婷婷
陳冠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
參 加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李天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