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百禾長照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施忠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宇創意美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