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原 告 張信
兼訴訟代理人 張玉蓉
原 告 張玉蒨
張玉蒓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福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德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吳宜恬律師
林苡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