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俊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之新臺幣(下同)1,96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6,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