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ERIC HEMAR)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凱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㈣如受不利判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238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