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陳建國(陳平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寛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0,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4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