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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抗 告 人 陳建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