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陳建國(陳平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寛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