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黃毓棋律師
賴政佑律師
被 告 賴麗如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於本院112年度智字第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7頁)。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