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劉季平
訴訟代理人 李彥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萬7,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9萬2,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