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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沈士弘
被 告 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吉祥
被 告 張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