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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沈士弘  
被      告    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吉祥  
被      告    張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