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 告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借款金額欄有關「400,000」之記載
,應更正為「4,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借款金額欄有關「400,000」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更正為「4,000,000」。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