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間請求給付績效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0,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