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和風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郁姈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