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6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5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