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華妍生活藥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愛貞
被上訴人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被上訴人 鑫三企業社即王紹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複代理人 宋易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萬9921元(186萬1792元+1011萬8129元=1197萬9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38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