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被上訴人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亭玉
訴訟代理人 陳善哲
被上訴人 有元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彭紹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3萬0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43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