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原      告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愷莉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翁愷瑜  
被      告  翁愷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慧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