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權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150,000元(計算式:3,000,000+10,000,000+5,000×30=13,150,000,起訴前違約金總額為5,000×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