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銘廷
被 告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被 告 訾丞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8日上午上午9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