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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弘 
被      告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呈基 

被      告  郭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參萬貳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及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勁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勁詠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邀同被告張呈基、郭美娟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勁詠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勁詠公司自108年4月1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合計1,335萬元,每筆借款金額、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詎勁詠公司於111年12月23日因存款不足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並僅繳付本息至112年2月16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1,093萬2,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及第6條第1款約定,勁詠公司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張呈基、郭美娟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郵局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555,000元
192,394元
3.91%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112年9月16日止
自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727,500元
727,500元
3.91%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20,000元
720,000元
3.91%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112年9月16日止
自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145,000元
1,090,237元
3.91%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122,500元
4,122,500元
3.91%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
4,080,000元
4,080,000元
3.91%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112年9月16日止
自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3,350,000元
10,932,631元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