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4日3時40分整,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