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送達代收人 陳建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柏光等間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確定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563,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1,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