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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原      告  林文己  
            林大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海克利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維國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