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被 告 博鉅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啟洵
被 告 簡棨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家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6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踐行更新辯論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