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淑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993號有關「新臺幣(下同)201萬2564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計算之利息,暨自8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上訴聲明請求撤銷之強制執行程序,計至起訴前1日止之執行債權額,應為451萬978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57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