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醫療器材許可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本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偕同上訴人將附表1 標號1 至10所列醫療器材許可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三、被上訴人應使訴外人馬來西亞商Qualtek Consulting Sdn. Bhd.公司將附表1編號11所列醫療器材許可證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