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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挺益 
被      告  程達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羅錦仁 
被      告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授信契約書第20條約定,因本契約致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5、33、41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程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程達公司)邀同被告羅錦仁、羅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110年1月26日、111年12月23日承諾本項授信所發生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程達公司於108年12月5日、110年1月27日、111年12月30日分別向原告借貸500萬元、100萬元、476萬元,分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借款期間5年、3年、1年,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月30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有一部遲延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計收違約金。詎被告程達公司因資金短絀、週轉失靈,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12萬1,0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3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6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2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6份、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授信訂價參考利率指標及本行平均費用率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79、83至87頁),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375萬元
150萬元
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
0.366%
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2
125萬元
49萬9,976元
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
0.366%
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3
90萬元
32萬5,000元
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27日
0.366%
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4
10萬元
3萬6,106元
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27日
0.366%
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5
357萬元
357萬元
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2933%
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
0.402933%
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05866%
6
119萬元
119萬元
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2933%
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
0.402933%
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05866%
合計
1,076萬元
712萬1,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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