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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蔡思慧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7月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