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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被      告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被      告  楊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稽(本院卷第43至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