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5,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