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壽山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04,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