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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被  上訴人
被      告  楊欽亮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請求: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房公司)應將於好房網(https://www.housefun.com.tw)刊登之文章予以移除。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950,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由上訴人將勝訴啟事,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字體大小為14號字,刊登在「好房網」首頁上方7日,及在「好房網News」臉書粉絲專業(https://www.facebook.com/ohousefun)公開發文並置頂7日。五、被上訴人好房公司應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及主文欄,以標楷體12號字體,登載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及中國時報全國版第一版各1日。上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5,950,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422元,而聲明第2、4、5項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72元(計算式:388,422元+6,750元+6,750元+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