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6號
原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主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機關所在地為屏東縣○○鎮○○路000號,此有被告網頁介紹(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可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