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岳霖律師即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45,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9,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