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86號
原 告 鄧淑引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