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石靖
高安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亞美國際文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嘉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盈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2+200萬元×2=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