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石靖   
            高安諾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亞美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2+200萬元×2=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