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1萬1,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