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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原      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黃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