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原 告 郭緒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偉平、杜瑞雲、王俊文、黃馨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