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
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陳之琳律師
彭建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1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萬0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