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程清言
周淑玲
程芷琳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上訴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森
被上訴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 樓、0樓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上訴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