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林宜佩
謝寬明
賴昭勳(原名賴沼勳)
方湘雯
石守嚴
黃啓洲
廖明山
陳祈方
黃建佳
張麗淑
賴增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投信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詳如附表所示)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671,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54,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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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林宜佩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林宜佩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昭勳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昭勳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謝寬明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謝寬明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方湘雯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方湘雯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石守嚴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石守嚴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啓洲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啓洲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廖明山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廖明山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建佳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建佳262,64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1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陳祈方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陳祈方161,541元及懲罰性賠償金8,0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張麗淑14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9,2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張麗淑9,22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增文6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1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
|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增文7,103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