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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華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華來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113年1月15日
31,500元
SD14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