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施勇安(即施文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 菁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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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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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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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 │ 1│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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