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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振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1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華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璨安、黃增賢、陳春峰
臺灣土地銀行或其指定人
81年4月23日
81年10月23日
15,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