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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章仁 
代  理  人  李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章仁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1月31日
397,472元
0000000